南通市市区年度

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调整工作

开始啦!

01

调整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02

调整范围

1.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2.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元。

3.对于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14%部分)仍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4.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5.对仍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单位,单位在办理调整时,可一并为这部分职工办理汇补缴手续。

03

调整时间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从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04

缴存单位注意事项

●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到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领取或从南通住房公积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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