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生活、工作节奏也越来越快,汽车成了人们的主要工具,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方便与快捷。在大家赞叹科技进步、享受社会文明的同时,它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意想不到的灾难!
交通安全关乎生命,生命没有彩排。全世界每6分钟就有一人死于车祸,每1分钟就有人伤于车祸,而我国交通死亡事故则是世界第一。我们不禁要反思,究竟为什么会发生这样一幕幕惨剧?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
我认为,绝大多数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肇事司机开车太快,超速行驶堪称“马路第一杀手”。
近日,审判机关开庭审理了一起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速行驶,与电动自行车骑行人相撞后,造成骑行人抢救无效死亡的案件。经查,年3月23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独自一人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去某地装货,途径一立交桥,在沿桥由东向西行驶至桥西面下坡时,因超速行驶,与一辆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骑行人于某重伤,3月26日,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深入调查发现,虽然李某有驾驶证,该车也有保险,但李某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在驾驶货车行至立交桥时,没有重视该路段限速50km/h的限速标志牌,超速行驶,行驶速度达75km/h,而电动自行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4km/h。正是因为货车开的太快,才导致了这场惨剧的发生。另外,李某不仅超速行驶,而且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具有安全隐患,制动不合格、挪用其他车辆号牌、禁行路行驶,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经交警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李某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树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检察官思考:惨案发生了,对肇事者的宣判结束了,但我们对此案的反思没有结束。因为对交通法规的轻视,因为对生命的漠视,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离开了这个世界。于某现年40岁,他和妻子王某有一个15岁的女儿,医院做完手术,母亲小脑萎缩,神志不清。当两位老人听到儿子出事的消息后,悲痛欲绝,无法接受。本来经济条件就不好的家庭,因为于某的去世变得更加拮据,家庭的重担一下子全压在了于某妻子的身上。两位老人就这样失去了自己的儿子,白发人送黑发人。而于某年幼的女儿就这样没有了父亲,再也享受不到父爱带给她的温暖。
李某因为不遵守交通法规,开车开的太快,酿成了这一惨剧,而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审判。另外,李某也要对自己的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向受害方赔偿死亡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丧葬费等费用。可以说,因为李某自己一时的疏忽,不遵守交规,超速行驶,造成了两家人的悲剧。
车祸猛于虎也!所以,我们每一个人在开车时都应将交通安全牢记于心,切记“抢”出祸端,“让”出平安。否则,漠视交规、法律,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沉痛的灾难,更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小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王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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