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毁林后补植复绿赔偿损失,主动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近日,上林县检察院经公开听证,对一起失火案作不起诉决定并终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查。
宣读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年6月6日犯罪嫌疑人陆某等人从李某某处接包了位于上林县西燕镇云桃村某庄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为种植速生桉树,陆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到山上帮其清理承包林地内的杂草和灌木,在点火焚烧杂草和灌木过程中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被烧毁林地过火总面积4.88公顷(73.2亩),其中过火一般林地面积0.05公顷(0.75亩),过火树种为巨尾桉,过火国家公益林面积4.83公顷(72.45亩),过火树种为灌木。
案发后,陆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山上补种树木,并赔偿村委损失。同时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陆某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双方达成协议,陆某全额赔偿了本案被烧毁公益林恢复至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含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等)损失费。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陆某均自愿认罪认罚。
听证会现场
上林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陆某是初犯,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案发后主动补植复绿赔偿损失,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救济,所以拟对陆某作不起诉决定并终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查,并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
听证会邀请上林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3名听证员和侦查人员、值班律师、村委代表、行政执法人员参加。
检察人员介绍案件有关情况听证会上,承办检察人员分别介绍案件诉讼过程、审查认定事实、案件证据、法律适用以及刑事拟不起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拟终结审查的理由和依据。
犯罪嫌疑人真诚认错“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刑法,如今我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真诚认错。今后将更加谨慎,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经营。”陆某在听证会现场真诚悔过。
听证员及其他参加人员发表意见3名听证员认为,陆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一致同意对陆某作不起诉决定、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终结审查。
人大代表蓝福满还表示,建议利用即将到来的村委换届对新一届村委干部多加培训公益林保护知识,与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共同加强对公益林的保护。同时建议检察院对涉及公益林保护等相关案件进行宣传,引起群众重视,尽量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共同护航生态保护。
其他与会人员均同意检察院的拟处理意见。
作出决定经公开听证听取意见,上林县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陆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体现了“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理念。同时,鉴于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救济,决定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终结审查,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司法办案既要维护司法的公信力也要体现司法的温度。”办案检察官说到。上林县检察院通过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司法公信力。
生态环境功能损失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至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状态期间,生态环境因其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改变而导致向公众或者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丧失或者减少,即受损生态环境从损害发生到其恢复至基线状态期间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损失量。具体到本案而言,森林的生态服务功能包括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丨今日责责编:木子
丨内容来源:南宁上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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